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我市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即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0年2月5日